環境質量標準簡介

環境質量標準是基於環境基準,結合社會經濟、技術能力指定的控制環境中各類污染物質濃度水平的限值。我國的空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三級,一般以二級標準評價環境質量,即二氧化硫每立方米空氣中不超過60微克,氮氧化物不超過100微克,總懸浮顆粒物不超過300微克。降塵暫無國家標準,以各城市的清潔對照點測值衡量,南方城市加3噸/平方公裡·月,北方城市加7噸/平方公裡·月作為暫定限值。

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五類,Ⅰ類水質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;Ⅱ類水質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以及保護區、珍貴魚類保護區、魚蝦產卵場等;Ⅲ類水質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、一般魚類保護區及遊泳區;Ⅳ類水質適用於一
般工業保護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;Ⅴ類水質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。超過Ⅴ類水質標準的水體基本上已無使用功能。通常以Ⅲ類水質標準評價地面水環境質量。

噪聲標準將城市區域分為五類功能區,晝間標準值分別為:0類(需特別安靜區)50分貝,1類(居住、文教區)55分貝,2類(居住、商業、工業混雜區)60分貝,3類(工業區)65分貝,4類(城市交通干線兩側)70分貝。
此外,我國還制定有《海水水質標準》、《地下水水質標準》、《環境振動標準》等環境質量標準及多種污染物排放標準,我市也制定有相應的地方環保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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